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71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泓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甲○○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本件逕向債務人甲○○請求是否有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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