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具「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朝裕於99年2月底,在臺南市○里區○○路○○○號1樓之越亮越南小吃店內,違法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超級大舞台」1臺,因而涉犯賭博之案件。 嗣為警 於99年8月12日晚上11時12分許,在前揭小吃店內當場查獲賭客 黃家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9年度偵字第13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把玩前揭電子遊戲機,並扣得其所有之前揭電子遊戲機共1臺(含IC板1塊)及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431枚等物,嗣被告業於偵查中死亡,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臨檢記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刑案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按(警卷第21頁、第24至28頁);而扣案電子遊戲機具「超級大舞台」1臺(含IC板1塊)、在上開電子遊戲機具內查獲之賭資4﹐31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扣得之財物等節,亦經被告供述明確,且與證人 黎紅絨 、黃家寶所述大致相符(參警卷第10至11頁、第14至15頁),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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