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2號原告 林淑芬 被告 黃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何俞瑩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2號原告 林淑芬 被告 黃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