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應瑞銘原名應家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應瑞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應瑞銘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見悔意,其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應瑞銘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