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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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0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劉家榮 律師為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97年7月1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縣燕巢鄉安招村新厝巷49弄4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得由與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核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縣燕巢鄉安招村新厝巷49弄4號)業於97年7月11日死亡,其於死亡時遺有債務未為清償,為處理相關事宜,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土地及建物謄本、借據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繼承系統表、本院97年度繼字第2886號函為證,堪信屬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前開說明,聲請人既為與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之人,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則其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四、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且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並非無技術性之事務管理,仍須有一定學識、經驗之人始足任之。而劉家榮律師不但具有法律規定之相關專業知識,其行止亦受有律師法之規範,是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稱妥適,爰選任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處理關於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法律關係。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法官書記官蘇豫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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