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標示說明)。
㈡提出聲請人繳納健保費、公保費之證明。
陳明 各筆債權發生之原因(即借款用途),請詳細說明之(勿以籠統字樣回覆)。
㈣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 黃進財黃蘇秋梅黃思翰黃柏銓
共同扶養義務人 黃錦坡 、前配偶 謝芷雲 之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㈤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㈥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㈦陳明聲請人與前配偶謝芷雲、胞弟黃錦坡扶養費之分擔方式。
㈧陳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㈨提出聲請人為實際合會會首及每月繳交新臺幣20,000元會款之證明。
㈩陳明與最大債權銀行渣打銀行協商之情形,未能達成協商之理
由為何?差距之金額或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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