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9198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復經具保人乙○○於民國(下同)93年2月3日繳納保證金(93年刑保字第86號)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3年刑保字第86號)。
二、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今因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應於98年8月4日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5日核發拘票(限於98年8月17日前拘提到案),嗣司法警察前往被告住所拘提時,並未遇被告顯有逃亡之虞,此等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拘提(傳票)事項回覆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足堪認定。從而,檢察官據以被告逃匿為由,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沒入具保人10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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