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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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景迪
楊景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駱姿穎
駱姵穎 駱玟穎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駱佳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6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萬1,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