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江佩蓉 被告 蔣勵 為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劉明潔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