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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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上訴人 吳陳玉雲
吳陳欽 被上訴人勁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雋凱 被上訴人 邱渝庭
劉錦燕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81、183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㈡第195至20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