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305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0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判字第00305號上訴人威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陳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3月5日委由晨峰報關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墨西哥等國產製之成衣(以下稱系爭貨物)乙批(報單號碼:第AE/BC/92/U593/5519號)。來貨第
1、2、4至14、48至57項,產地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涉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145,167元,併沒入系爭貨物。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上訴人並無原始犯意及刻意逃避管制之意圖,系爭貨物並非上訴人原始訂購之貨品。上訴人與供應商約定出貨時皆已電文明示要求不得有中國大陸製之貨品,然供應商於倉庫分貨時發生誤裝情事,實為上訴人無法控制之強迫性人為疏失。又本國法令並無申報後可申請退運之條例,當上訴人了解有誤裝情況後,已無他法得以補救,只能受罰。又為何被上訴人以系爭貨物認定為中國大陸製而禁止進口,而走空運卻可進口順利過關。為何市面上仍充斥中國大陸製或香港製之標籤服飾?為此,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云云。
三、被上訴人則略以:本件報單原申報之成衣生產地計有墨西哥、美國、澳門、泰國等地,上訴人既知來貨中有東南亞地區產品,因鄰近大陸地區,其可能為大陸物品,則上訴人為從事國際貿易業者,對於貿易標的物之內容及其相關輸入規定,即應負注意與查明之責任,來貨混有大陸產製之成衣,上訴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即難謂無過失,參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自應受罰,而非案發後始以供應商於倉庫分貨時誤裝,為上訴人無法控制之人為疏失等原因卸責。至往來文件告知不得供應大陸製品,此亦屬其買賣間是否違約之求償問題,尚不得作為本案免罰之論據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略以:本件來貨第
1、2、4至14、48至57項,產地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之事實,有原處分卷查驗紀錄可稽,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事證明確,又其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予以處罰,並無不合。又美國為世界各國成衣之輸入國,大陸成衣於商場到處可見,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上訴人為從事國際貿易業者,更無不知之理,且本次報單進口成衣之產地除美國、墨西哥外,更涵蓋東南亞的泰國、澳門,該筆出口之成衣可能混有大陸或他國產製之成衣,應為上訴人所得預見,又其對於貿易標的物之內容及其相關輸入規定,亦負有注意與查明之責任;另上訴人既知由進口之貨物有可能為大陸製造,則其申報進口前,本應特別注意以免輸入管制物品,且進口貨物在海關查驗前,可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向海關請領准單看樣,以查明有無大陸製造者,迺上訴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顯有過失,又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自應受罰。至上訴人主張其與出口商間之往來文件,已告知不得供應大陸製品云云,惟此僅屬其買賣是否違約之求償問題,尚不得作為本案免罰之論據等由,乃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五、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固不爭執來貨內參有產地為中國大陸之事實,但上訴人就此部分所不爭執者,係僅同意海關調查結果,就來貨內參有大陸製品乙節,其形式上不爭執,該不爭執之內涵並未涉及進口該等大陸製之貨品亦為上訴人所為。原審未查,以上訴人對該等大陸貨品有形式上不爭執等語,即遽論上訴人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而未就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實際行為,詳予述明其判決與認定理由,應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上訴人固為代理商,有向美國、墨西哥及東南亞等國進口成衣,但上訴人已先向供應商要求不得供應或混有大陸製品,供應商未遵此節,於進口貨物內參有大陸製品,實非可歸責於遠在台灣營業之上訴人。且原判決先例舉美國為世界各國之成衣輸入國,復又提出大陸成衣於商場上到處可見,即推演出其該二者為眾所皆知之事實之結論,未對美國為成衣輸入國及大陸成衣於商場上到處可見兩者間之因果關係,詳予勾稽;況該兩者事實間與本案判決結果,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如何採為本件判決基礎,均未於判決理由明確論述。再者,原判決僅以上訴人為從事國際貿易業者為理由,即率爾推演出上訴人應無不知上開二事實之理,而對上訴人如何有「更無不知之理」之情形,均分文未論,其判決應有理由不備之處。依上揭所述,原判決認為上訴人無不知自美國出口之貨物,可能混雜大陸製品等理由,即推論上訴人應有預見之可能而應無不知該等情事等節,應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另原判決既已說明本次報單內進口國分自美國、墨西哥、泰國、澳門,即得說明本件貨物內容形式上並未自大陸進口,而原審以本件貨物由該四國出口,即推論上訴人對該筆出口可能混有大陸或他國產製之情,而應可得預見,並未對上訴人如何就該四國出口之貨物,可能混有大陸製品有應可得預見之情,詳予論述其推理或採證理由。況且,原審既認該筆貨物係由美國、墨西哥、泰國、澳門等國家出口,其形式上即未有自大陸出口之情,原審先採認此節後,復又課予上訴人對該筆出口之成衣可能混有大陸或他國產製之成衣之預見義務,卻又未就上訴人如何能有預見之能力,詳予說明。依上所述種種情節,原審於判決內均未予論述其判斷依據、推理過程及結果間之論理依據,尚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更且,原判決先執關於上訴人明知可能進口貨物參有大陸製造等不當結論,復又課予上訴人依法有查察該筆貨物之義務而未查等語,應有判決違背論理法則之違背法令。復按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意旨,應屬貨主就進口貨物式樣是否與訂單有誤而以抽樣、看樣等方式確認其品質、式樣,而非屬課予上訴人須有防範進口貨物是否有混雜大陸製品之義務。而上訴人對於該供應商所進口之貨物,認其式樣與品質不必有抽樣之必要,而未予勘驗,竟受原審先遽認上訴人應有得預見有大陸製品之義務、後又要求上訴人應依前開規定負有查察義務,應係原審對該法規適用意旨之引述不當,應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
六、本院查: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1項及第3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本件上訴人於92年3月5日委由晨峰報關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墨西哥等國產製之成衣乙批(報單號碼:第AE/BC/92/U593/5519號)。來貨第1、2、4至14、48至57項,產地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涉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145,167元,併沒入系爭貨物,本院核無不合。原判決以上訴人為從事國際貿易業者,對於貿易標的物之內容及其相關輸入規定,負有注意與查明之責任,且其就眾所週知之美國為世界各國成衣之輸入國,大陸成衣於商場到處可見等情,知之甚明,而泰國、澳門因地緣關係,其可得預見各該國出口之成衣可能混有大陸或他國產製之成衣,則其於申報貨物進口前,本應特別注意查明貨物產地,以免輸入管制物品。且上訴人既負有正確申報進口貨物產地之義務,而在海關查驗進口貨物前,其可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向海關請領准單看樣,以查明有無大陸產製者,迺上訴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致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製品,顯有過失,其又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自應受罰。至上訴人已否告知出口商不得供應大陸製品,此乃其得否以出口商違反買賣契約而向渠求償之問題,尚不得作為本案免罰之論據等由,乃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經核並無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情事。又法院就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法院就事實之認定亦異於當事人之主張者,尚不得謂原判決認定事實有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本件原判決對上訴人所訴各節,均已詳予剖析論駁,上訴意旨無非上訴人持其主觀法律見解之歧異,對原判決認定其有過失之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職權之行使,妄加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