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交付錄音光碟訴救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交付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3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因罹病無法工作,經濟狀況確已發生重大變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民國103年至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繳納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