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熒曜 訴訟代理人 邱春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炳煌 │ 板信商銀華 │107年2月15日│206,807元│HM0000000│││││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