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子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351號、107年度偵字第1217號、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子傑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貳拾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案被告魏子傑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年2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惟本案前因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諭知禁止接見、通信部分,茲查,本案已於107年3月19日交互詰問完畢並辯論終結,故本院認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而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7年3月20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華澹寧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