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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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送達代收人 徐筱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琨億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