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義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義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義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6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1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8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所犯上開①②③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9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5年9月13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29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75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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