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瓊賢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瓊賢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441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1,000元折算1│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6年09月22日│106年0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178│署107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44│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9││事實審││1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05日│107年01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44│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9││判決││1號│號││├────┼──────────┼──────────┤││判決│106年10月24日│107年02月22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6年度執字第4805│署107年度執字第143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