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一0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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