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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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15號聲請人 孫瑞榮 上列聲請人孫瑞榮因與相對人 廖建閔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孫瑞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268,00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7萬5000元及其附表編號09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查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倘有誤繕,請一併更正。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