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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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聲請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東大園藝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