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52號

聲請人 蔡麗珍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劉國卿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劉國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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