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原告 張嘉偉
被告百億設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室內裝修之工程承攬契約法律
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第24條)在卷可參,而本件裝修工程之標的物係位於基隆市(參見上述契約書第2條),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