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27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鐘銘賢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