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27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鐘銘賢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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