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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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倍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倍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倍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且係經多年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之執行,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其經原審判處有徒刑8年6月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於104年12月15日駁回其上訴,有判決正本在卷可憑,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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