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申購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吳清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間請求確認申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000元【計算式:(131㎡+90㎡)×3,000元=66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