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明淵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四日就被告卓明淵本件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卓明淵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以102年度交易字第999號就被告本件涉犯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等罪嫌部分均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 朱瑞興 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本院認就該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
102年11月4日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