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5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 林江義 (主任委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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