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處分書96年度訴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現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182號),本院於民國97年3月7日以96年度訴字第
837號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本院判決茲因正本記載有誤,本院書記官依法處分如下:本院97年3月7日之96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正本第17頁第10行之陪席法官姓名「法官朱敏賢」更正為「法官許炎灶」,爰將本院97年3月7日之96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正本更正如上開所示。
本處分書,得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院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