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曾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止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該罪之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此有上開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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