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罰金伍仟元,如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ˍ六六九六號汽車,沿花蓮市○○路由北往南行駛(往南埔方向),途經該路二七三號處附近,其原應注意汽車行進中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留意前方車輛動態,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按當時視距良好,道路無障礙,路面無缺陷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甲○○意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擦撞在前同向由 吳國慶 所騎乘,並搭載有丙○○之機車,致丙○○受有左足挫傷瘀青、左足第三趾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丙○○訴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被告甲○○雖於本院審理期日未到庭,惟經本院於調查時到庭,甲○○對右揭事實坦承有撞到丙○○,致其腳部受傷,惟辯稱:係吳國慶所騎乘之機車,自伊車後面撞過來,只撞到告訴人之腳部云云,惟查:被告於肇事後,即送告訴人到衛生署花蓮醫院就醫後,雙方均離去,並無報警處理,即無警方所製作之現場圖或警訊筆錄可供參酌。然証人即當時騎乘機車之吳國慶所証,被告突然衝過來,撞上我機車。他是由後追過來,似攔車樣子等語,與告訴人所指訴之被告在我後方之情節相符,應屬可取。從而即難認係吳國慶所騎之機車至後來追撞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此部分被告所辯即難採認。此外被告其餘所坦承之情節,核與告訴人之陳述及証人吳國慶證述相符,且有診斷書足稽。
二、按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應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按當時視距良好,道路無障礙,路面無缺陷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乃竟未注意,致擦撞在前同向由吳國慶所騎乘,搭載有被害人丙○○之機車,致丙○○受有左足挫傷瘀青、左足第三趾擦傷之傷害,被害人之傷害,與被告過失駕車肇事行為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已堪認定。
三、告訴人丙○○之父親乙○○到庭指陳,告訴人被撞後,即發覺頭部昏昏的,迄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即因腦溢血入院診治,現在意識不太清楚,已經無法工作,因認被告所犯係過失致重傷害云云。此部分訊問被告,其堅決稱:當時僅撞到告訴人之腳部,且機車及人均無倒地,腦部受傷與伊無涉,況且告訴人係三個月後才發生腦溢血之現象等語。再徵諸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病情說明書所載,病患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由衛生署花蓮醫院轉送本院,主訴頭痛、昏迷,至本院急診室時,意識稍有進步,右側有血胸(已在花蓮醫院處理),經檢查發現有大腦前交通動脈之動脈瘤破裂造成蜘蛛膜下腔出血,當時立即給予施行開顱手術,將動脈瘤夾住。病患術後在加護病房治療至八十九年二月八日轉普通病房,病患恢復情形良好,唯仍有肢體無力及人格異常,病患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轉復健科治療。有該醫院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八九)慈醫文事字一0七五號函所附之病情說明書可憑。準此,告訴人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之病發住院手術,係患有腦部動脈瘤,破裂所致,與本件之交通事故無涉,即本件車禍並無造成告訴人重傷之情事,告訴人之父所指陳,尚屬無稽,被告所辯,即屬可採,且本件公訴人所起訴之事實,亦僅被告致告訴人左足挫傷之輕傷而已。則乙○○聲請訊問丙○○之主治醫師,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並無犯罪之記錄,過失程度、被害人所受傷害、部位程度暨肇後速送告訴人就醫,被告犯罪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係應科、罰金之案件,故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子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