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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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兆順為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又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張兆順,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佐。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兆順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湘美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