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 吳祚大林淑真吳宗翰吳宗曄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大經王麗絲梁秀娟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吳祚德 、UNIFAIRINTERNATIONALLTD.、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信文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本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為何,應予補正以資特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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