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6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號000-000號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被繼承人甲○○之第二信用合作社、郵局、花蓮市農會之存款證明。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清單(須載明其姓名、住址及其金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