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839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述狀(應陳明請求之金額及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