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3號反訴原告即乙○○被告訴訟代理人 盧烽池 律師
沈炎平 律師反訴被告即甲○○原告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另反訴原告於本件反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032元。以上反訴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80,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慶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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