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5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5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50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5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96年8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第六審判庭
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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