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上開4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茲聲請人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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