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漢 訴訟代理人 戴育仁
薛仲祐 被告 李國再 訴訟代理人 李錫勳 被告 李水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再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被告李水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菲律賓身分證號)及菲律賓送達住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追加起訴時雖列李水替為被告,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金門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重測前後相關登記資料及被告李水替有無設籍於金門之相關紀錄(見本院卷第117至182頁、第187至193頁),僅顯示被告李水替僑居於菲律賓,且原告所提出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亦非我國之身分證字號,且原告亦未提出被告李水替之菲律賓之身分證號及菲律賓之送達住址,致本院無從特定李水替身分,甚至確認其是否現尚生存、有無繼承人,並為本件訴訟文書之送達。爰依前揭規定,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