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洪紹宸 被告 曾嘉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第15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品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