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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