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被告乙○○被告 蘇芳敏 即 鳳華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訴訟代理 陳柏均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