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94年8月18日判決後,依被告戶籍地寄送判決,惟因被告遷移致所在不明而遭退回,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於94年9月16日裁定為公示送達,並經高雄市左營區公所於94年9月27日張貼上開公示送達公告完畢等情,有本院本院郵寄信封、裁定及高雄市左營區公所簡便復文表等件存卷可參,則前揭公示送達依法應於00年00月00日生效,惟被告遲至95年1月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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