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以94年度訴字第2907號判決確定,並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為此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07號清償借款事件全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後,認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爰確定為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金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以裁定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1審裁判費│27,072元││├────────┼───────────┼─────────────┤│登報費│500元││├────────┼───────────┼─────────────┤│合計│27,5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