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忠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沒字第867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5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11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5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45、51、69、73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粉末(含包裝│2包(淨重合計16│第一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袋2只)。│.16公克、驗餘淨│海洛因陽性│物實驗室109年9月│大溪分局109年度││││重16.03公克)。│反應。│24日調科壹字第1092│保字第9262號扣押││││││0000000號鑑定書。│物品清單編號1。│├──┼──────┼────────┼─────┼─────────┼────────┤│二│白色結晶(含│9包(毛重合計10│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包裝袋9只)│.7910公克、淨重│甲基安非他│空醫務中心109年8│大溪分局109年度│││。│合計9.0540公克、│命陽性反應│月24日航藥鑑字第10│安字第2344號扣押││││取樣0.0135公克、│。│94724號毒品鑑定書│物品清單編號1。││││餘重合計9.0405公││。│││││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沒字第867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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