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大村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妤安
一、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華玄妙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