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銘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存輔 即 王得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桂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載鄉
一、債務人王存輔即王得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吳桂端、江載鄉應各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債務人王存輔即王得福已為清償,債務人吳桂端、江載鄉各於其給付金額三分之一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吳桂端、江載鄉已為清償,債務人王存輔即王得福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