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 司促 字第1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振祥
葉麗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珍琦
林永富 張世明李秋桂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葉振祥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葉麗玉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一: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6號│├──┬───────┬─────────┤│編號│債務人│請求金額(新台幣)│├──┼───────┼─────────┤│001│林永富│3,865,000元│├──┼───────┼─────────┤│002│張李秋桂│2,805,000元│├──┼───────┼─────────┤│003│陳珍琦│7,325,000元│├──┼───────┼─────────┤│004│張世明│4,780,000元│└──┴───────┴─────────┘┌────────────────────┐│附表二: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6號│├──┬───────┬─────────┤│編號│債務人│請求金額(新台幣)│├──┼───────┼─────────┤│001│林永富│2,724,000元│├──┼───────┼─────────┤│002│張李秋桂│1,510,000元│├──┼───────┼─────────┤│003│陳珍琦│5,582,000元│├──┼───────┼─────────┤│004│張世明│1,3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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