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554號上訴人即被告劉家恂原名羅家恂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