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 高景隆 上訴人登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庭軒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胡宏文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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