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文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9月28日101年度營簡字第2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即4個機械升降停車位之價額),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王參和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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